被告:渭南晶昌绿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晓明与被告渭南晶昌绿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晓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晓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