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440********008*714。
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文江,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羁押时间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7日羁押地点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起诉号东二区检刑诉〔2020〕1645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伦生系自首、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家人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建议判处拘役1-2个月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伦生无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5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还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陈伦生系自首的意见,经查,陈伦生系醉酒驾车被当场查获,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不成立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已当庭建议调整,但未调整,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人陈伦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折抵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9日。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景然邹艳芬(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