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赵云、李福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603执恢119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赵云;李福梅
案由:银行卡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39271。

负责人:宿秉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英,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云,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李福梅,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赵云、李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15790元及其利息,申请人至今未受偿。

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云、李福梅名下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赵云、李福梅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