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案被执行人:黄贵平,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正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被执行人黄贵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正元称:2013年7月17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黄贵平及郎溪十字粮站米兰小区联合建房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以16.6万元购买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
合同签订后,异议人支付购房款16.6万元,异议人购买该房屋后一直使用至今。
现请求法院停止对被执行人黄贵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的执行。
原案申请执行人王军称: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贵平名下,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
异议人张正元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3年7月17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黄贵平及郎溪十字粮站米兰小区联合建房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买卖情况;3、2013年7月17日黄贵平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黄贵平已收购房款16.6万元的事实;4、异议人张正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原案申请执行人王军未提交证据。
经查,王军与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7)皖1802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贵平欠原告王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1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若被告黄贵平未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给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019年7月22日,王军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9)皖1802执186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贵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
另查,2014年4月,异议人张正元通过治成担保公司(戴安鹏)购买黄贵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治成担保公司(戴安鹏)将黄贵平及郎溪十字粮站米兰小区联合建房办公室事先已出具的《购房合同》和收条让异议人张正元签字后交付给异议人张正元,异议人张正元交付房款16.6万元。
此后异议人张正元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正元购买黄贵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楼××室房屋,购房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