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易宝华。
被申请人:深圳华视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汉。
申请人深圳市宏发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华视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74249.91元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1071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视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