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爱永,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超,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池市宜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枝月,女,仫佬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仁富,男,仫佬族,199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上诉人覃秀芳因与被上诉人朱荣超、梁枝月、朱仁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秀芳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秀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