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覃秀芳、朱荣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2民终1286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覃秀芳;朱荣超;梁枝月;朱仁富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秀芳,女,壮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河池市宜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爱永,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超,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池市宜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枝月,女,仫佬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仁富,男,仫佬族,199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上诉人覃秀芳因与被上诉人朱荣超、梁枝月、朱仁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秀芳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秀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