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厚再、廖保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102执1193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陈厚再;廖保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陈厚再,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廖保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

陈厚再与廖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