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彦超、陈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781执1215号之七
所属地区:台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6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李彦超;陈文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12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李彦超,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文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申请执行人李彦超与被执行人陈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1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前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粤0781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陈文峰与案外人曹倩名下位于台山市×××房的房屋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参与分配;涉案粤J×××××宝马车轮候查封,该车辆去向不明,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

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