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02民初314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4公开日期:2020-08-18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202民初3144号 立案时间 2020/5/11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宇、李洪波,均系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张健,女, 1978年5月3日生,汉族。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628.57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本金及欠息合计53783.29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合同名称 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7第RL 20170412002135号 借款人 张健 共同借款人 无 签订时间 2017年4月12日 贷款金额 240000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年) 1.53%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复利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240000元 实际贷款期限 2017年4月12日-2020年4月12日 首次逾期还款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欠付本金(截止日期) 49628.57元(截止2020年3月5日) 首次逾期后还款情况 无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无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