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宇、李洪波,均系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张健,女, 1978年5月3日生,汉族。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628.57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本金及欠息合计53783.29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合同名称 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7第RL 20170412002135号 借款人 张健 共同借款人 无 签订时间 2017年4月12日 贷款金额 240000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年) 1.53%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复利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240000元 实际贷款期限 2017年4月12日-2020年4月12日 首次逾期还款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欠付本金(截止日期) 49628.57元(截止2020年3月5日) 首次逾期后还款情况 无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无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