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02刑初200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2公开日期:2020-08-16
当事人:王某
案由:开设赌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中下旬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王卫民(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黄晓军、杨意美、梁昌某、王向高(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等人,持续多日夜间在焦永林、韩高文、王金兰、姚盛琴(均已判决)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的民房内设立专门用以赌博的场所,召集何庆、程林、严伯明等参赌人员,以牌九为赌具聚众赌博10余次,直至2019年2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期间,王卫民负责赌场整体运作;黄晓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与他人轮流或单独抽头;杨意美、梁昌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并收取王卫民支付的利息;被告人王某与王向高自2019年2月16日起负责在该赌场外望风。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