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921民初2069号之十九
所属地区:山东省宁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9公开日期:2020-08-14
当事人: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栋;于磊;赵文爽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921民初2069号之十九申请人: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庄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931034234。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经理。

申请人:张国栋,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于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赵文爽,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