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桂兰与卢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24民初153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08-14
当事人:马桂兰;卢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724民初1538号原告马桂兰,女,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庆,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系原告马桂兰之子。

被告卢玉涛,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蕾,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桂兰诉被告卢玉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桂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庆,被告卢玉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蕾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卢玉涛驾驶冀B×××××的重型货车沿省道227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马桂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马桂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卢玉涛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

被告卢玉涛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之外的损失依法赔偿,另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请求予以返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涉案车辆在本被告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被告核实车辆及驾驶员各项证件均真实有效,无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拒赔免赔情形后,同意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籍,相关赔偿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请求法庭核实事故时卢玉涛驾驶的车辆是否为主挂车共同运行,卢玉涛驾驶车辆挂车未在本被告投保,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卢玉涛进行合理分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卢玉涛驾驶冀B×××××的重型货车沿省道227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7南亭子村口处时,与马桂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马桂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玉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马桂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卢玉涛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马桂兰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马桂兰未构成伤残等级;2、马桂兰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180日;3、马桂兰需护理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13日,出院后1人护理);4、马桂兰营养期限为60日,建议营养费为一千八百元;5、马桂兰后续治疗费按医疗机构实际合理支付处理。

原告马桂兰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伤后入临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2209.53元,法医鉴定费2800元,鉴定检查费221元,施救费2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8465.81元(115.97元/天×7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营养费1800元。

其中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卢玉涛支付原告马桂兰5000元,被告主张予以抵顶,原告对此有异议,主张系赔偿范围外的补偿,但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卢玉涛支付5000元,应予抵顶。

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75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单据、鉴定检查费单据、施救费单据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卢玉涛与马桂兰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马桂兰人身受伤属实,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卢玉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桂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马桂兰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均已经确认为26286.34元。

被告卢玉涛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对于原告马桂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