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坤与郭加国、重庆市添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81民初2410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清镇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9公开日期:2020-08-10
当事人:王坤;郭加国;重庆市添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谭杰;贵州省清镇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81民初2410号 原告王坤,男,1980年1月28日生,住贵州省,现住贵州省。

被告郭加国,男,1983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

被告重庆市添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传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晏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8层。

负责人王辉。

被告谭杰,男,1979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

第三人贵州省清镇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前进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

原告王坤诉被告郭加国、被告重庆市添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金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重庆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贵州分公司)、被告谭杰、第三人贵州省清镇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镇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坤、被告郭加国、被告人保重庆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娟、被告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添金公司、被告人保重庆市分公司、被告平安贵州分公司、第三人清镇公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郭加国及添金公司连带赔偿王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72.25元。

二、判令人保重庆市分公司及平安贵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郭加国辩称:无能力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添金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渝B×××××车在人保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三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渝B×××××车实际车主是谭杰,与添金公司属挂靠关系。

被告人保重庆市分公司辩称:为渝B×××××车承保了交强险,其不是实际侵权人,驾驶人持有的是C1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同时要求预留交强险,追加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贵A×××××小货车和贵A×××××罐车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谭杰辩称:渝B×××××车以前是其经营,2018年9月7日已将车辆卖给郭加国,现渝B×××××车实际是郭加国在经营。

经审理查明:2019年07月29日07时30分,郭加国(持有C1驾驶证)驾驶渝B×××××重型自卸货车,由清镇市卫城镇往王庄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卫暗线(卫城至暗流)清镇市字路口时,与王坤(持有A2驾驶证)驾驶的由清镇市暗流镇往卫城镇方向行驶的贵A×××××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撞着路边停驶的贵A×××××小货车和贵A×××××罐车;之后侧翻至路边土地里,造成贵A×××××中型普通客车乘客李莉、魏佳丽、魏佳晴、陈朝菊、付炎炎、范行超、闵光国、方开燕、马燕、陈文鑫、郎敏受伤,渝B×××××重型自卸货车、贵A×××××中型普通客车、贵A×××××小货车和贵A×××××罐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加国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坤负次要责任、李莉等乘客无责。

闵光国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闵光国门诊治疗费合计324元。

方开燕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方开燕门诊治疗费合计178.5元。

魏佳晴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魏佳晴门诊治疗费合计422元。

魏佳丽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魏佳丽门诊治疗费合计324元。

陈朝菊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陈朝菊门诊治疗费合计1659.45元。

付炎炎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付炎炎门诊治疗费合计548元。

范行超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范行超门诊治疗费合计2930.22元。

李莉在清镇市卫城镇卫生院、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和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8天,王坤支付李莉门诊及住院治疗费合计32835.08元。

2020年1月22日,王坤与李莉签订《协议》约定:王坤一次性补偿李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000元,同日李莉出具《收条》收到王坤支付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马燕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马燕门诊治疗费合计305.5元。

陈文鑫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陈文鑫门诊治疗费合计64.5元。

郎敏受伤后在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王坤支付郎敏门诊治疗费合计6.5元。

渝B×××××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添金公司、实际所有为谭杰,谭杰于2018年4月23日将渝B×××××重型自卸货车挂靠添金公司经营。

谭杰于2018年9月7日将渝B×××××重型自卸货车转让给郭加国。

渝B×××××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重庆市分公司投保122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保险期间。

贵A×××××中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清镇公交公司,实际车主为王坤。

另查明:贵A×××××中型普通客车与贵A×××××小货车、贵A×××××罐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接触。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王坤补偿李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的损失根据住院18天计算李莉损失合理,应予支持。

王坤共垫付损失44597.75元(324元+178.5元+422元+324元+1659.45元+548元+2930.22元+32835.08元+5000元+305.5元+64.5元+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