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6个。
另查明,罪犯王亚丽判处罚金5000元,未执行。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