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春雷,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于新疆拜城县,初中文化程度,汽车驾驶员,住拜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拜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雷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春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春雷发现被害人季某位于××县的一废弃砖厂内有一些废旧金属,遂产生将其盗走变卖的想法,于是联系了收购废品的张某,谎称自己有一些废铁要卖,让其开车来到该废弃砖厂,两人一起将院内堆放的风闸、铲车水箱及一些钢筋等物品从院内翻墙搬出,装车运至张某位于米吉克乡的废品收购站内。
经称重,所盗物品重1.6吨,张某给付被告人赵春雷现金1200元。
经拜城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赵春雷所盗物品价值1072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春雷赔偿了被害人季某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春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春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季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春雷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赵春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春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春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春雷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