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涪陵区银乐迪娱乐城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民终66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6-15公开日期:2020-07-17
当事人:涪陵区银乐迪娱乐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涪陵区银乐迪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金科世界走廊C馆第四层。

经营者:夏永成,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柳,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涪陵区银乐迪娱乐城(以下简称银乐迪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灿星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灿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银乐迪娱乐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