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夏永成,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柳,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涪陵区银乐迪娱乐城(以下简称银乐迪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灿星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灿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银乐迪娱乐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