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方媛与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13民初140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08-01
当事人:方媛;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13民初1401号原告:方媛,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天穆镇政府老院435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媛与被告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崔志玲,被告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孟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11月24日的违约金14501.09元(以总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以下简称天和园房屋),合同总价款659390元,约定于2018年5月26日交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但被告逾期交房,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呈诉。

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行政强制停工命令等各种原因,造成项目停工二百八十多天,导致被告交付房屋迟延。

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发生上述情形的,被告有权延长交房期限,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延期交付房屋并非被告的原因,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不应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可以证实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支付房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供热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再生水配套证明》《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交付使用证),可以证实房屋相关施工竣工验收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关于对天辰世纪业主提出诉求的回复》及采暖费发票,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中与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停工文件对应的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施工特许证明》、行政机关发布的停工通知及文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实相关停工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原告方媛作为买受人(乙方)、与作为出卖人(甲方)的被告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甲方将天和园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房屋价款659,390元;房屋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甲方于2018年5月26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延期交付;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659,390元;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3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3.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该《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附件补充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付或配套设施不健全、延期运行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中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房屋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甲方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方能作为免责依据;1.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3.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

原告已将房款交付被告。

被告已向原告开具房款发票。

被告通知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办理交房手续,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领取天和园房屋钥匙。

天和园房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特许证明》,主要内容记载:施工项目名称为北辰区高峰路(二建材料厂)一期地块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土石方作业类型为水泥搅拌及浇筑、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配套工程及界外配套管线,开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特许施工起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天和园房屋于2018年10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于2018年11月16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8年11月19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8年11月22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再生水配套证明》,于2018年11月23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及准许交付使用证。

另查,被告主张在施工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发布多个限制施工的文件、通知,经查证并在原被告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之后发布的具体如下:一、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部分停止施工的文件或通知1.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2月29日20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7年1月8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2017年1月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月15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月18日17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3.2017年2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3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5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13日11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16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017年4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4月2日18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4月7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6.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度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5月31日至6月8日、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各施工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声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

2017年5月3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发布《关于暂停2017年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土方施工的通知》,按照市环保局的相关要求,5月31日至6月8日、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各施工现场全天一律停止土石方施工。

7.2017年6月14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发布《关于6月14日至17日期间做好不利气象条件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全部工业企业以及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活动在10点至17点期间一律停产、停工。

8.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9.2017年9月2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市建委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事关技术安全项目,涉及的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可以申请特许施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建设项目仍按应急响应相关规定执行。

另,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自2018年3月16日开始,全市在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复工。

10.2017年10月2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26日15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28日15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1.2017年11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1月4日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1月7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2.2017年11月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0日1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22日9时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3.2017年11月3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2月1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3日16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4.2017年12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2月13日18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15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5.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2月21日18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24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6.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2月28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30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7.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2月31日11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8年1月2日11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8.2018年1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月13日零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月16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9.2018年2月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3月1日零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3月4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0.2018年3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3月11日零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3月15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1.2018年3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3月25日零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