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菲菲,汉族,女,住址:海城市。
原告王世龙诉被告卢菲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世龙、被告卢菲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龙诉称:原告王世龙与被告卢菲菲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10号调解离婚,当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
离婚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向原告的债务人胡乐索要欠款欠6000元私自取走,并在离婚后取走胡泽欠原告欠款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世龙与被告卢菲菲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10号调解离婚,当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
离婚后被告卢菲菲向原告的债务人胡乐索要欠款欠6000元并通过微信取走。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记录一张。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世龙与被告卢菲菲原系夫妻关系,调解离婚时已经约定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但离婚后被告卢菲菲向原告的债务人胡乐索要欠款6000元并通过微信取走,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王世龙。
关于原告王世龙陈述被告卢菲菲取走胡泽欠原告欠款9000元一节,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世龙返还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世龙的其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