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
张五奎申请执行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4月30日传唤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无证劵、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共计通过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1.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5月26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6月16日,第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5.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
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经营地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搬离该经营地,现该地由洛阳市永超轴承滚子有限公司经营。
未发现其相关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东华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森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向公安机关通报进行河南省内临控。
发现被执行人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