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伍方与董运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1民初348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9公开日期:2020-07-03
当事人:李伍方;董运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C}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民初3488号 原告:李伍方,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董运春,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生,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李伍方与被告董运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伍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被告董运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伍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050元,并支付以7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在由被告承包的万州区周家坝救兵城危房改造项目工地上杂工组任小工一职。

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等人出具一份129500元的完工单,其中欠付原告劳务工资7050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董运春辩称:我只是作为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在完工单上签字,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不应由我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举示的完工单上仅能证明原告在工地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