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文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淑媛与被执行人张文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文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淑媛住宅用于经营补助款69,992.00元; 二、被告张文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韩淑媛保证金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