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
法定代表人许善颖,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敏丽与被执行人山东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089号仲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工资**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社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鲁**号、鲁**号、鲁**号车辆均已被查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于2020年5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了查询,但未反馈。
四、于2020年5月13日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依法于2020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另,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故无法对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及拘留等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信息,其暂不能提供。
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