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福寿与卢连菊、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27民初747号
所属地区:磐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7公开日期:2020-08-03
当事人:陈福寿;卢连菊;陈通;陈向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747号 原告:陈福寿,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戴育平,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连菊,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陈通,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陈向琴,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福寿与被告卢连菊、陈通、陈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