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谷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4民终177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6-04公开日期:2020-07-30
当事人:谷廷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终177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谷廷,男,回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友、王佳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廷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谷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裁定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

该约定为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上诉人与至信公司签订了《关于中央天街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中是对原协议内容作出了变更。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属于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请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合同仲裁条款已被补充协议“到当地法院仲裁”取代。

上诉人网络提交立案后,也收到一审法院审核通过的通知。

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此条款可以确定仲裁机构,不属于“约定不明”,上诉人应当到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