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锡周、席卫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26执16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延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08-04
当事人:张锡周;席卫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周,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席卫星,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

张锡周申请执行席卫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64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持有延津县卫星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股权,暂无法处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席卫星名下豫G×××××福田牌汽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