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习亮,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一:侯小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韩宪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菊,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6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 800元、误工费21 6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46 061.18元,按照被告一承担30%事故责任计算后,原告实际主张43 848.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与理由 2019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原告驾驶“京东快递”三轮电动车,沿西安市科技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八路十字东100米时,适逢被告一驾驶其所有的陕××号小型轿车沿科技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高新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诊断为:1.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左侧髋臼骨折;3.右手背皮肤挫裂伤;4.左膝骨挫伤;5.左膝半月板损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9年9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第610106420190006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为陕××号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原告承担60%,被告一承担40%。
根据陕西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实际应当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7 323.07元。
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及依据 1.医疗费 9861.1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计算,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9861.18元,该费用均由原告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元(原告住院6天,按100元/天计算为600元) 3.营养费 180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其营养期为60天,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为1800元) 上述1-3项合计12 261.18元,应当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先行承担10 000元;超出部分2261.18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应当由原告承担60%(即1356.71元),被告一承担40%(即904.47元)。
4.误工费 13 407.6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其误工期为120天;原告提交的2018年4月-12月工资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其事故发生时的工作情况以及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收入减损情况,误工费应参照2018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 783元(即111.73元/天)计算为13 407.6元] 5.护理费 2811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其护理期为30天;原告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其致收入减损情况,护理费应参照2018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4 199元(即93.7元/天)计算为2811元] 6.交通费 200元(参考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酌定) 上述4-6项合计16 418.6元,应当由被告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
合计 27 323.07元(本案中原告实际获赔数额) 判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