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与张秉中、张丙全、张丙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822执830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通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张秉中;张丙杰;张丙全
案由:合同纠纷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82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

主要负责人:高洪亮,行长。

被执行人:张秉中,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

被执行人:张丙杰,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

被执行人:张丙全,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与张秉中、张丙全、张丙杰款合同纠纷纠一案,执行依据为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2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秉中、张丙全、张丙杰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