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勇与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407民初66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8-24
当事人:钟勇;谢劲松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407民初663号原告:钟勇,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劲松,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钟勇与被告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劲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91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30741元;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4918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以其所有的衡阳市石鼓区福湘勇明建材超市(以下简称福湘勇明建材超市)的名义与被告做板材生意,到2018年4月底止,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款491860元。

被告当时没有钱支付欠原告的货款。

双方通过口头协商,同意把该欠款转为被告个人向原告的借款。

被告承诺分期归还该笔欠款。

并于2018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

该借条内容为:“谢劲松(身份证号码××××××××)于2018年5月3日向钟勇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陆拾元(小写)491860元。

该欠款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还款,每月支付金额20494元,总共还款期24个月还清。

”该借条经过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谢娅萍签字证实。

但是,被告不讲究诚信,到原告起诉时止,没有归还原告分文。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谢劲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钟勇系福湘勇明建材超市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谢劲松系衡阳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檬树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湘勇明建材超市与柠檬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对账结算,柠檬树公司欠福湘勇明建材超市货款491860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谢劲松向原告钟勇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谢劲松(身份证号码××××××××)于2018年5月3日向钟勇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491860元。

该欠款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还款,每月支付金额20494元,总计还款期为24个月还清。

”之后,被告谢劲松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钟勇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对账单、工商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买卖合同关系,福湘勇明建材超市与柠檬树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钟勇作为福湘勇明建材超市的实际经营者,承担福湘勇明建材超市的债权债务。

被告谢劲松自愿承担柠檬树公司所欠原告钟勇的债务,取得了原告钟勇的同意,该债务转移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对之前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柠檬树公司所欠的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在此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将所欠的货款转换成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就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形成了合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将所欠货款转换为借款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谢劲松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钟勇偿还借款本金491860元。

被告谢劲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钟勇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钟勇提出被告谢劲松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3074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被告应按照未还借款的月利率0.5%(即年利率6%)向原告钟勇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勇偿还借款本金491860元;二、被告谢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勇支付利息30741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并按照未还借款的月利率0.5%向原告钟勇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钟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