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岗欣隆达贸易行百鸽星时空娱乐城,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京南路与百鸽交界处布吉南城购物广场二楼东侧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6312W。
负责人:沈炳波。
被告:深圳市罗岗欣隆达贸易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心城金运家园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9795330155。
负责人:沈炳波。
被告:沈炳波,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松原市石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岗欣隆达贸易行百鸽星时空娱乐城、深圳市罗岗欣隆达贸易行、沈炳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七十案,本院已受理。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共七十首;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每案10000元,七十案共计7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七十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原市石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