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世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81刑初487号
所属地区:石狮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8-17
当事人:杨世坤
案由:危险驾驶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1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受理日期:2020年6月24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洪琼霖。

被告人:杨世坤,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天柱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世坤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经鉴定,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关于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的标准要求)途经石狮市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世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世坤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对被告人杨世坤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世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世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世坤能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杨世坤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杨世坤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