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58936000R,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天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范满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陈成连与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0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拖欠工资42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经济补偿金等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0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713.94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成连系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分公司职工,双方于2016年12月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驾驶等工作。
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在工作时发生工伤。
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多日,其劳动能力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没有为原告落实任何工伤待遇,且被告存在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查询,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分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到法院起诉,原告到法院起诉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是违法的。
再者,原告是否为被告员工,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为与他人打架引起的,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不算工伤。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工伤,被告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成连于2019年11月6日以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19]第6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同日签收。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
另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分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