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班新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3民初1082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9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班新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08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韩旭,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景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班新报,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班新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班新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班新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