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罗建祥与被告曾秋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224民初82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罗建祥;曾秋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24民初828号 原告:罗建祥,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曾秋开,男,成年人,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罗建祥与被告曾秋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秋开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工资3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请原告帮忙在茶陵县火田镇完成国家士地开发项目,从2010年5月开工到2010年9月完工,其中预支了部分燃油费,还大燃油费和工资共计336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久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

被告曾秋开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雇请原告在茶陵县火田镇完成土地开发项目,2014年1月30日,被告曾秋开向罗建祥出具一张33600元欠条。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被告曾秋开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罗建祥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该欠条是对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的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条载明的33600元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3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子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百五十ー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秋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建祥支付拖欠的报酬336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曾秋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