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彬,男。
申请执行人吴继忠与被执行人吴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职权于2020年4月1日恢复执行。
2020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4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2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谈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伍继忠,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吴彬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吴彬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9.7126万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