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304执18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7-14
当事人: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0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王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经我院执行人员通知,我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股权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及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在住所地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律师到我院让我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也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或进行执行悬赏,且表示不会提起自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