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钱铖,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星月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舒财源。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松公司)与被告郫县星月歌城(以下简称星月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沐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星月歌城已支付赔偿金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沐松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星月歌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