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郫县星月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24民初2425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2公开日期:2020-07-13
当事人: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郫县星月歌城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425号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钱铖,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星月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舒财源。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松公司)与被告郫县星月歌城(以下简称星月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沐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星月歌城已支付赔偿金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沐松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星月歌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