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炳春、闫莉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执292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7-13
当事人:王炳春;闫莉萍;程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炳春,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闫莉萍,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执行人王炳春与被执行人闫莉萍、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6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闫莉萍、程刚住所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属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