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睢宁振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T84AY1A,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申请执行人顾永龙与被执行人睢宁振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7日立案。
本案执行依据为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685-1仲裁裁决书,依据该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睢宁振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永龙13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永龙与被执行人睢宁振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