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兰柱与巩卫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1125民初729号
所属地区:安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2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王兰柱;巩卫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729号 原告:王兰柱,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卫朋,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28号B座三层。

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宗,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柱诉被告巩卫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