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淑娴与黄梅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04执2157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11-09
当事人:金淑娴;黄梅天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4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金淑娴,女,1942年0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黄梅天,男,1938年0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000.0元,执行费5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