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宝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赵传新与被告杨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经审查,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赵传新、被告杨宝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宝俊归还欠款23750元,支付逾期还款的损失;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宝俊于2015年2月17日立据欠原告赵传新237**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宝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原告起诉的欠款是被告岳父冯永定所欠,该款是原告为冯永定厂房装修的门窗款,他们后来经过结算还有30000多元。
之后,被告岳父冯永定让被告给原告送10000元,被告在将钱送给原告的时候,原告赵传新不在家,赵传新妻子说家里比较困难,让被告打个欠条给赵传新,被告虽然为难,但还是写了张欠条,抬头写的是“小赵”,原告没有权利跟被告要钱。
而冯永定之所以不肯归还剩余的20000多元,是因原告做的窗户玻璃有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一直没修,所以余款就一直没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门窗装修工作。
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据一张,欠据载明欠款金额为23750元。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欠款系因门窗装修所欠,并非民间借贷所形成。
由于被告未能归还欠款,故原告持有被告所立欠据向原告主张权利。
另查明,201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协议书一份,在该协议书中,杨宝俊承诺2020年4月15日偿还赵传新37**元,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赵传新200**元。
诉讼中,原告先行撤回对尚未到约定偿还期的20000元欠款的主张。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因原、被告差距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赵传新持有被告杨宝俊出具的欠条,被告杨宝俊在该欠条上签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杨宝俊应承担偿还欠款责任。
被告在协议书中承诺给付原告的3750元已逾偿还期而被告未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本案中偿还欠款37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宝俊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是原告为其岳父冯永定装修门窗结算后所形成,欠条虽系其所立,但欠条抬头写的是“小赵”,原告没有权利跟其主张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杨宝俊在原告持有的欠条上签名,该欠款无论是原告为被告岳父冯永定装修门窗结算后所形成,还是原告为被告装修门窗结算后所形成,均系被告自愿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多年前装修的窗户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当先行维修的意见,由于原告不确认该窗户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对维修的具体内容或损失未予明确,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偿还对尚未到期的20000元欠款以及对逾期损失的主张,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俊于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