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杨双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民特71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06-29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杨双红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特71号 申请人: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霍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双红,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许伟钦,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双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大山公司请求:撤销泉台劳人仲案字[2020]第17-1号仲裁裁决第二项。

事实和理由:1.杨双红在申请仲裁时未提出后续治疗费请求,其后续治疗费的请求系当庭提出,要求一并处理。

既然仲裁庭认为杨双红当庭增加的请求是后续治疗且已治疗结束,则不必分别裁决。

仲裁庭分别裁决错误。

2.杨双红提供的住院发票为4379.51元,仲裁庭裁决4782.51元必然错误。

综上,仲裁裁决第二项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

杨双红辩称:1.仲裁委分别裁决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程序。

2.杨双红的后续治疗费4782.51元有票据为证,大山公司在劳动仲裁时也已确认。

经审查查明:杨双红作为申请人与大山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2020年5月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台劳人仲案字[2020]第17-1号终局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大山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双红支付后续治疗费4782.5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大山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因此,仲裁庭就事实清楚部分先行裁决并无不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况;而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

综上,大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福建大山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郑程辉 审判员  郑昭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昭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