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硅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鏖战岗路/div>法定代表人:杨景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景仁,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执行人:张淑琴,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袁爱明,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包玉玲,女,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王耀先,女,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李文辉,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徐莉,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康杰,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余朝晖,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雷文颖,男,汉族,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沈梅香,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陈洪平,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硅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景仁、张淑琴、刘建新、袁爱明、包玉玲、刘国强、王耀先、李文辉、徐莉、康杰、余朝晖、雷文颖、沈梅香、陈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了(2019)鄂06执618号之一查控执行裁定。
通过执行查询平台查控了被执行人一些银行存款,但所冻结余朝晖、刘国强社保帐户经确认后,依法解除对余朝晖社保卡6217231804002576536(1804004001031226801)、刘国强社保卡6217211804004125781(1804004001031350194)的冻结。
依法扣划了沈梅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