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苗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08民初1858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2公开日期:2020-07-27
当事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苗东山;答辩意见;苗东山未作答辩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 号 (2020)苏0508民初1858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5月11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9号。

负责人:林萍,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宝,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东山,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 告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苗东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938.5元及利息3636.95元 (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计人民币9528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苗东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附属条款,合同约定正常执行利率10.8%,罚息利率16.2%。

对被告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向被告计收复利,对被告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被告贷款逾期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被告未按约还款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二、贷款发放情况: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笔,合计金额为160000元。

三、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8938.5元及利息3636.95元(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

四、其他损失:原告与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本案收取律师费9528元。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附属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宁波银行苏州分行按约向被告苗东山发放了贷款,被告苗东山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苗东山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被告苗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苗东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欠款借款本金128938.5元及利息363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