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金仙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书,陈金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虽按规定申报了财产,但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苏D×××××别克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暂难变现。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但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