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金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81执741号
所属地区:溧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07-27
当事人:陈金仙
案由:其他案由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81执741号被执行人:陈金仙,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关于对陈金仙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书,陈金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虽按规定申报了财产,但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苏D×××××别克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暂难变现。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但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