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光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长兵,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传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长兵、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签订《吴家店镇出山店水库移民安置房承建合同书》的相对方不是被告蔡长兵,蔡长兵并非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