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长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502民初192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0-07-27
当事人: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长兵;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合同纠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02民初1926号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前进安置小区30号楼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5124983G。

法定代表人陈光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长兵,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传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长兵、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签订《吴家店镇出山店水库移民安置房承建合同书》的相对方不是被告蔡长兵,蔡长兵并非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