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安市文化家园C栋126室。
统一社会代码:91231181057400064U。
法定代表人:杜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北安市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李凤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庆华棚户区。
申请人北安市华宇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北安市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北安市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李凤春提供物业服务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催缴2018年物业费2785元,但被申请人李凤春一直未给付,现申请人北安市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要求被申请人李凤春给付申请人北安市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7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凤春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