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703行审17号
所属地区:达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703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兴盛东街660号。

法定代表人:罗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虎,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达州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石家湾路762号富丽楠山5号楼负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60260043N。

法定代表人:夏守珍。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达市达自然资征[罚](2019)13号《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