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毛仁,男性。
被执行人:周建军,男性。
被执行人:杜满苍,男性。
本院在执行李来喜、李毛仁与周建军、杜满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军、杜满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建军、杜满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建军、杜满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调查周建军、杜满苍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