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敬安洪与邱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塔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4201民初321号
所属地区:塔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敬安洪;邱建新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4201民初321号 原告:敬安洪,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邱建新,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敬安洪与被告邱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敬安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安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及工资2900元;2、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钢材和木材1900元、工资1000元,合计2900元,约定原告干完活后付钱,并出具欠条,原告按照要求已干完活,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敬安洪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无异议的证据以及原告方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敬安洪提交的欠条载明:融信普惠塔城分公司邱建新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欠条,欠材料费1900元,工资1000元,合计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融信普惠塔城分公司邱建新在欠条上签字。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敬安洪按照被告邱建新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向被告邱建新交付工作成果,被告邱建新应当给付报酬2900元。

原告敬安洪要求被告邱建新材料款及工资费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