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邱建新,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敬安洪与被告邱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敬安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安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及工资2900元;2、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钢材和木材1900元、工资1000元,合计2900元,约定原告干完活后付钱,并出具欠条,原告按照要求已干完活,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敬安洪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邱建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无异议的证据以及原告方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敬安洪提交的欠条载明:融信普惠塔城分公司邱建新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欠条,欠材料费1900元,工资1000元,合计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融信普惠塔城分公司邱建新在欠条上签字。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敬安洪按照被告邱建新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向被告邱建新交付工作成果,被告邱建新应当给付报酬2900元。
原告敬安洪要求被告邱建新材料款及工资费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